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风险等级 |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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执行法院 |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|
案例号 | (2019)京0105行初第◎◎◎◎号 |
文书类型 | 行政判决书 |
发布时间 | 2020-02-10 |
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
行 政 判 决 书
(20◎◎)京0105行初第◎◎◎◎号
原告◎◎◎◎,女,◎◎◎◎年3月◎◎日出生,汉族,住北京市昌平区。
被告◎◎◎◎,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霄云路霄云里第◎◎◎◎号。
法定代表人刘立新,局长。
委托代理人刘海卫,男,◎◎◎◎干部。
委托代理人张晓媚,北京市冠腾律师事务所律师。
第三人◎◎◎◎,女,◎◎89年◎◎月◎◎日出生,户籍地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丰镇市工业区。
第三人◎◎◎◎,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。
法定代表人◎◎◎◎。
原告◎◎◎◎(以下称原告)不服被告◎◎◎◎(以下称被告)工商行政登记,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。本院受理后,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。因◎◎◎◎、◎◎◎◎与本案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,本院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。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,于20◎◎年5月15日、20◎◎年10月8日分别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,原告,被告委托代理人刘海卫到庭参加诉讼。第三人◎◎◎◎(以下简称通达汇鑫(北京)公司)、第三人◎◎◎◎(以下简称姓名)经本院合法传唤,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。本案现已审理终结。
原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朝阳分局(因机构改革,其工商行政登记职责由被告承担,以下称原工商朝阳分局)于2016年8月18日受理通达汇鑫(北京)公司的企业设立登记申请后,经审查,准予其设立登记,将公司法定代表人登记为本案原告、股东登记为本案原告和◎◎◎◎,企业类型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(自然人投资或控股)。
原告诉称,2015年◎◎月28日,原告身份证在公交车上丢失,随后原告在网上发布寻找帖子并于2015年12月7日补办了新的身份证。2016年8月4日,北京华诚晟信会计服务公司委派何红梅作为代理人,用原告在2015年◎◎月28日遗失作废的身份证(身份证有效期可以证明),到原工商朝阳分局处办理通达汇鑫(北京)公司设立业务、冒用原告身份作为该公司法人、股东。2016年9月25日,北京华诚晟信会计服务公司委派杨进作为代理人办理通达汇鑫(北京)...(本文书还有2785字未显示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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