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执行法院 |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|
案例号 | (2019)内04执监第◎◎◎◎号 |
文书类型 | 执行裁定书 |
发布时间 | 2020-01-13 |
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
执行裁定书
(2019)内04执监第◎◎◎◎号
申诉人(申请执行人):◎◎◎◎,男,1953年出生,汉族,牧民。
被执行人:◎◎◎◎。住所地:克什克腾旗。
法定代表人:付某,苏木达(乡长)。
委托代理人:孙某,男,蒙古族,1979年出生,克什克腾旗司法局达日罕司法所工作人员,住克什克腾旗。
申诉人◎◎◎◎不服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(2018)内0425执第◎◎◎◎号之二号执行裁定,向本院申诉。本院受理后,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。本案现已审查终结。
2018年4月27日,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收到◎◎◎◎申请执行(2012)克行初字第◎◎◎◎号行政赔偿判决书的申请,并于2018年5月3日作出(2018)内0425执第◎◎◎◎号执行裁定,裁定不予受理。◎◎◎◎不服,向本院申请执行监督。2018年12月7日,本院作出(2018)内04执监第◎◎◎◎号民事裁定,撤销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(2018)内0425执第◎◎◎◎号执行裁定,指令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重新审查。
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24日作出(2018)内0425执第◎◎◎◎号之二号执行裁定。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,◎◎◎◎申请执行的判决书的生效日期为2012年12月12日,已超出法定的两年申请执行期限。同时,◎◎◎◎申请执行的标的为1147000.00元,与执行依据(2012)克行初字第◎◎◎◎号行政赔偿判决书可执行的判决内容“由被告◎◎◎◎对扣押◎◎◎◎的47只山羊作出处理”不符,经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释明后仍坚持该请求不与变更。另外,在(2012)克行初字第◎◎◎◎号...(本文书还有2100字未显示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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