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执行法院 |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|
案例号 | (2017)皖0202民初第◎◎◎◎号 |
文书类型 | 民事裁定书 |
发布时间 | 2019-12-03 |
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
民 事 裁 定 书
(2017)皖0202民初第◎◎◎◎号
原告:◎◎◎◎,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沈巷电信大道(安康路)东,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******339P(1-◎◎)。
法定代表人:曹运文,董事长。
委托诉讼代理人:罗恒,男,该公司员工。
委托诉讼代理人:李贤,女,该公司员工。
被告:◎◎◎◎,男,◎◎◎◎年4月◎◎日出生,汉族,住江苏省东海县。
被告:◎◎◎◎,女,◎◎◎◎年◎◎月◎◎日出生,汉族,住江苏省东海县。
原告◎◎◎◎与被告◎◎◎◎、◎◎◎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,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。
原告◎◎◎◎诉称:1、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66842.45元,利息13947.41元,罚息复利43566.38元,共计人民币◎◎4356.24元(以上利息、罚息、...(本文书还有1274字未显示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