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执行法院 |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|
案例号 | (2019)冀02执恢第◎◎◎◎号之五 |
文书类型 | 执行裁定书 |
发布时间 | 2019-11-26 |
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
执行裁定书
(2019)冀◎◎执恢第◎◎◎◎号之五
申请执行人◎◎◎◎,住所地迁西县西环路与紫玉街交口,
法定代表人:方露。
被执行人◎◎◎◎,女,汉族,◎◎◎◎年◎◎月◎◎日出生,住所地迁西县。
被执行人◎◎◎◎,男,◎◎◎◎年◎◎月2日出生,住所地迁西县。
被执行人◎◎◎◎,男,◎◎◎◎年◎◎月◎◎日出生,住所地迁西县。
被执行人◎◎◎◎,女,汉族,◎◎◎◎年2月◎◎日出生,住所地迁西县。
◎◎◎◎申请◎◎◎◎、◎◎◎◎、◎◎◎◎、◎◎◎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,迁西县人民法院作出的(2014)迁民初字第◎◎◎◎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,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5月5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。
本院在执行过程中,查明申请执行人◎◎◎◎于2017年6月13日经本院执行裁定,...(本文书还有1182字未显示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