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执行法院 |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 |
案例号 | (2019)闽0681民初第◎◎◎◎号 |
文书类型 | 民事判决书 |
发布时间 | 2019-11-28 |
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
民 事 判 决 书
(2019)闽0681民初第◎◎◎◎号
原告:◎◎◎◎,住所地厦门市软件园**诚毅北大街******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******477A。
法定代表人:庄莫毅,董事长。
委托诉讼代理人:谢宝兰,女,系该公司职员,户籍所在地南靖县,现住。
委托诉讼代理人:洪小龙,男,系该公司职员,户籍所在地龙海市,现住。
被告:◎◎◎◎,男,◎◎◎◎年◎◎月4日出生,汉族,住龙海市。
原告◎◎◎◎(以下简称“七星公司”)与被告◎◎◎◎追偿权纠纷一案,本院于2019年7月24日立案后,依法适用简易程序,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。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洪小龙到庭参加诉讼,被告◎◎◎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。本案现已审理终结。
七星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:1.判令◎◎◎◎立即偿还七星公司代偿还给惠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款项合计43817.94元及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(自2019年1月17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五计算)。2、本案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。
事实和理由:2017年8月26日,◎◎◎◎因资金需要,通过七星公司开发的“七星生活APP”向惠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(以下简称“惠安农信社”)申请分期贷款,并签订相关电子协议。根据协议约定,◎◎◎◎贷款40000元购买江淮汽车,分◎◎期按月偿还,每月应偿还金额为3813.33元。七星公司为上述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。如◎◎◎◎未按协议约定按期偿还应付款项,导致七星公司向惠安农信社承担担保责任代偿的,七星公司有权向◎◎◎◎追偿,并按代偿金额的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要求◎◎◎◎支付利息损失以及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。协议同时约定以◎◎◎◎在七星生活平台记录的购买人常住地址作为相关法律文书送达地址。协议签订后,惠安农信社依约支...(本文书还有2555字未显示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