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执行法院 | 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|
案例号 | (2019)鲁0402民初第◎◎◎◎号 |
文书类型 | 民事判决书 |
发布时间 | 2019-12-02 |
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
民 事 判 决 书
(◎◎◎◎)鲁0402民初第◎◎◎◎号
原告:◎◎◎◎,住所:枣庄市市中区青檀中路**。
统一社会信用代码:913704******385L。
负责人:王延春,行长。
委托诉讼代理人:李秀艳,女,◎◎72年8月17日出生,系该行工作人员。
被告:◎◎◎◎,男,◎◎◎◎年8月◎◎日出生,汉族,住,住枣庄市市中区/div>
被告:◎◎◎◎,女,◎◎73年◎◎月◎◎日出生,汉族,住,住枣庄市市中区/div>
原告◎◎◎◎(以下简称枣庄农商行市中支行)与被告◎◎◎◎、◎◎◎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,本院立案后,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。原告枣庄农商行市中支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秀艳到庭参加了诉讼,被告◎◎◎◎、◎◎◎◎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,本案依法缺席审理,现已审理终结。
原告枣庄农商行市中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:1.判令被告◎◎◎◎偿还原告借款本金75万元及借款利息、罚息、复利等;2.判令被告◎◎◎◎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;3.诉讼费用由被告共同承担。事实与理由:被告◎◎◎◎于◎◎17年6月30日向原告借款75万元,借款期限为36个月,到期日为◎◎◎◎年6月22日,并由◎◎◎◎提供担保。经原告多次催要,被告拒不履行还款义务,故诉至法院,请求法院依法判决。
被告◎◎◎◎、◎◎◎◎未答辩。
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,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举证。被告◎◎◎◎、◎◎◎◎未到庭参加诉讼,视为对质证权利的放弃。经审查,原告枣庄农商行市中支行提交的证据符合证据的真实性、合法性、关联性,本院对其证明力予以认定。
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,本院认定事实如下:◎◎17年6月22日,◎◎◎◎向枣庄农商行市中支行下辖的恒兴支行(以下简称枣庄农商行恒兴支行)申请贷款75万元,出具《农户评级授信申请表》一份,主要记载:“本人因盘活◎◎◎◎贷款,申请借款...(本文书还有2637字未显示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