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执行法院 | 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 |
案例号 | (2019)湘0522执第◎◎◎◎号 |
文书类型 | 执行裁定书 |
发布时间 | 2019-11-28 |
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
执 行 裁 定 书
(2019)湘0522执第◎◎◎◎号
申请执行人:◎◎◎◎,女,◎◎◎◎年◎◎月◎◎日出生,汉族,住湖南省新邵县。
被执行人:◎◎◎◎,原住所地新邵县酿溪镇大坪开发区双清路**,现住所地新邵县原酒厂。
法定代表人:刘建书,该公司经理。
申请执行人◎◎◎◎与被执行人◎◎◎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,本院于2019年4月4日作出的(2018)湘0522民初第◎◎◎◎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。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,申请执行人◎◎◎◎于2019年◎◎月◎◎日向本院提出...(本文书还有894字未显示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