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执行法院 | 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|
案例号 | (2019)川1002民初第◎◎◎◎号 |
文书类型 | 民事裁定书 |
发布时间 | 2019-11-28 |
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
民 事 裁 定 书
(2019)川1002民初第◎◎◎◎号
原告:◎◎◎◎,男,1963年4月出生,汉族,住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。
委托诉讼代理人:蒋平,四川管仲律师事务所律师。
被告:◎◎◎◎,男,1967年2月出生,汉族,住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。
被告:◎◎◎◎,住所地内江市市中区环城路**附**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0******4675。
法定代表人:◎◎◎◎。
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:张柳桥,四川经和璧律师事务所律师。
第三人:内江◎◎◎◎有限公司,住所地内江市市,住所地内江市市中区环城路**附****码915110******8173。
法定代表人:肖慈荣。
原告◎◎◎◎与被告◎◎◎◎、内江◎◎◎◎、第三人内江◎◎◎◎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,本院于2019年8月13日立案后,依法进行审理。审理中,被告内江黄...(本文书还有1261字未显示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