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执行法院 | 甘肃省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|
案例号 | (2019)甘03民终第◎◎◎◎号 |
文书类型 | 民事判决书 |
发布时间 | 2019-11-25 |
甘肃省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
民事判决书
(2◎◎9)甘03民终第◎◎◎◎号
上诉人(原审被告):◎◎◎◎,住所地甘肃省金昌市北京路延伸段。
法定代表人:吴建华,董事长。
委托诉讼代理人:李青山,甘肃清锋律师事务所律师。
被上诉人(原审原告):◎◎◎◎,女,◎◎◎◎年1月◎◎日出生,汉族,住金昌市。
委托诉讼代理人:徐志强,甘肃镍都律师事务所律师。
上诉人◎◎◎◎(以下简称铭峰房地产公司)因与被上诉人◎◎◎◎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,不服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(2◎◎9)甘0302民初第◎◎◎◎号民事判决,向本院提起上诉。本院于2◎◎9年9月5日立案后,依法组成合议庭,开庭进行了审理。上诉人铭峰房地产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青山、被上诉人◎◎◎◎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志强到庭参加诉讼。本案现已审理终结。
铭峰房地产公司上诉请求:撤销原判,依法改判驳回◎◎◎◎的诉讼请求。事实和理由:一审法院判决解除双方之间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。◎◎◎◎与铭峰房地产公司就涉案房屋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同时,又与甘肃铭峰奥特莱斯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铭峰奥特莱斯公司)签订房屋租赁合同,将其购买的涉案房屋出租给铭峰奥特莱斯公司,铭峰奥特莱斯公司向◎◎◎◎付清了三年的房屋租金,并约定不能解除合同;◎◎◎◎与铭峰房地产公司没有约定向◎◎◎◎交付房屋的时间,铭峰房地产公司已于2◎◎6年10月30日将涉案房屋交付给了铭峰奥特莱斯公司,铭峰房地产公司不构成违约。一审判决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,应同时判决◎◎◎◎退回房屋,因◎◎◎◎未能从铭峰奥特莱斯公司收回涉案房屋,解除双方商品房买卖合同就存在房屋不能退回的可能性;一审判决程序违法,遗漏了必须参加诉讼的第三人铭峰奥特莱斯公司。
◎◎◎◎辩称,双方之间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明确约定了交房时间,但铭峰房地产公司没有向◎◎◎◎交付房屋,◎◎◎◎也没有委托铭峰房地产公司向铭峰奥特莱斯公司交付房屋,且房屋至今也不符合交付条件,铭峰房地产公司已严重违约。◎◎◎◎与铭峰奥特莱斯公司的房屋租赁合同是铭峰房地产公司的营销手段,双方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,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。一审判决正确,应予...(本文书还有2850字未显示)